晋中法院集中宣判七起涉恶案件,五十七人受严惩

发布:晋中市公安局    时间:2019/2/2 16:16:24

晋中市榆次区法院、寿阳法院、祁县法院、太谷法院、昔阳法院、左权法院对7起涉恶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其中涉及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敲诈勒索罪,57名涉恶团伙成员受到严惩,有力地打击了黑恶势力的嚣张气焰,震慑了违法犯罪。

寿阳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徐某东等6人恶势力团伙犯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

经审理查明:寿阳县天隆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即寿阳县翼龙贷公司成立于2015年,法定代表人为被告人徐某东。2015年至2016年期间,以被告人徐某东为首要分子,被告人姜某、姚某、解某国等部分该公司员工为组成人员的恶势力团伙,在催收贷款过程中,在徐某东的指使、安排下,多次对不能按时还款的借款人采用生活滋扰、语言威胁、恐吓殴打、非法拘禁等手段暴力索取债务。被告人姜某采取暴力、威胁手段,使他人产生心理恐惧和心理强制,迫使他人强卖商品,情节严重。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人徐某东犯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万元;被告人姜某犯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万元;被告人姚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解某国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孙某、巩某业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祁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任某晶等8人恶势力团伙犯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故意伤害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

经审理查明:2015年以来,以被告人任某晶为首的恶势力团伙,经常纠集在一起,在祁县区域内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吸毒贩毒等违法犯罪活动,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人任某晶犯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其余七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不等的刑期。

昔阳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李某强等4人犯寻衅滋事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

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李某强为让张某偿还其虚构的22万元欠款,纠集被告人岳某旦、李某成、张某环多次前往昔阳县某钢材销售部滋扰生事,采取强行索要每日的营业收入、长期入住、将大门上锁、用车辆封堵、驱赶工人等手段,致使昔阳县某钢材销售部及其在该销售部院内吴某刚经营的汽修厂均无法正常经营,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给社会带来了极大的危害。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强犯诈骗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20万元,被告人岳某旦、张某环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五个月,被告人李某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四个月。

太谷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杨某春等10人恶势力团伙犯寻衅滋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敲诈勒索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

经审理查明:2010年至2017年期间,以被告人杨某春为首的恶势力犯罪团伙,多次纠集其他被告人随意拦截、辱骂、殴打他人,任意毁损、强拿硬要他人财物,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产和经营,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人杨某春犯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3万元;被告人孟某龙犯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荣某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其余七名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分别被判处二年零六个月至十一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太谷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杜某兵等5人恶势力犯罪集团犯寻衅滋事、强迫交易、非法拘禁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

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5年在太谷县某居民小区施工建设期间,以被告人杜某兵为首的恶势力犯罪团伙,组织纠集被告人刘某涯、张某斌、潭某冬、武某军长期驻扎施工工地,通过恐吓、殴打他人、阻拦施工、非法拘禁、强迫施工单位使用指定的建筑原材料等手段获取非法利益,并伙同其他人员参与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毁损财物的滋扰闹事行为。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人杜某兵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被告人刘某涯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万元;被告人张某斌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潭某冬,犯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武某军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此外,依法判令被告人杜红某、刘某涯将获取的违法所得予以退赔。

榆次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李某卫等11人恶势力犯罪团伙犯故意伤害、寻衅滋事一案进行公开宣判。

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被告人李某卫因琐事纠集被告人刘某柱、李某军、李某强、刘某琦、李某里、李某明、陈某海、杨某磊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一人轻伤。2016年10月被告人刘某某、刘某虎、刘某柱随意殴打他人,并致二人轻微伤。上述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了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给社会带来了极大的危害,依法应予严惩。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柱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李某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其余九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至六个月不等的刑罚。

左权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孙某胜等13人恶势力犯罪团伙犯非法拘禁罪、赌博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

经审理查明:2014年以来,以被告人孙某胜为首,被告人王某甲、刘某、王某乙为骨干的恶势力犯罪团伙,在催收贷款过程中,采取贴身跟随、轮流看管、殴打、拘禁等手段,逼迫借款人偿还高利贷,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性大。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人孙某胜犯非法拘禁罪、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王某乙犯非法拘禁罪、赌博罪与已生效的强奸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其余十一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至拘役三个月不等的刑罚,其中二名被告人被同时判处罚金。

7起恶势力犯罪案件的集中公开宣判,标志着晋中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进一步推向深入,扫黑除恶战果进一步扩大,体现了晋中市打击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坚定决心,对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经济发展秩序具有重要意义。